根据《督学管理暂行办法》要求,督学的职责及工作内容:
1.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;
2.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;
3.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、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;
4.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、合法权益、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,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;
5.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,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,提交督导报告;
6.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。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,可行使5项权力:
(1)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;
(2)查阅、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、材料;
(3)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;
(4)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;
(5)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、检查。